A站注册“哔哩哔哩”为成人用品商标!B站上诉被驳回
对此,法院认为: 一、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在先注册商标 本案中,原告在评审及诉讼中提出诉争商标侵犯了其享有在先注册商标权。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根据上述规定,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权,不仅要审查诉争商标与在先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还需要审查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除非现实中存在相反的证据,否则应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准。本案中,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第10类“按摩器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第9类“USB闪存盘”等商品、第41类“培训”、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既不属于相同或类似群组,又不存在交叉检索的情形,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尽管诉争商标“哔哩哔哩”与引证商标一、二、三“bilibili”在文字呼叫方面相似,但并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原告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款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法定权利,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本案中,原告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知名服务名称以及对该名称所享有的商品化权益。根据原告在评审及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其经营的“哔哩哔哩”网站(www.bilibili.com)为我国大陆用户社区一家综合性弹幕视频网站,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故其“哔哩哔哩”和“bilibili”相关标识可以认定为在先使用并一定影响的商标和服务名称。但该知名商标和服务名称据以知名的互联网相关服务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在服务的内容、方式、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在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对其造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告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编辑:二游网_173173游戏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