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主播欲辞职 被索赔50万元“天价违约金”引网友热议(2)
导语:7月13日,此案在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在起诉状中,该公司代理人称,小薇作为网络主播在原告运营的平台上进行音频、视频直播活动,双方签订合同期限为两年。5月13日,小薇在未取得原告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单方通知
7月13日,此案在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在起诉状中,该公司代理人称,小薇作为网络主播在原告运营的平台上进行音频、视频直播活动,双方签订合同期限为两年。5月13日,小薇在未取得原告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单方通知原告,其不再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本主播合同》的义务,不再继续在原告平台上直播。
该公司代理人称,经多次沟通,小薇仍拒绝履行合同,从5月14日开始便停止在原告平台上直播,同时在第三方平台上进行直播活动,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小薇及代理人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说法提出了异议。小薇认为,她当时只是提出辞职的想法,是跟公司进行协商,并没有单方面解除合同,且7月5日她还使用公司注册的账号进行直播过,此后账号被公司冻结。
对于50万元的“天价违约金”,小薇的代理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不能超过损失的30%,本案中原告没有实际产生损失,且被告从原告处近两个月时间领取的报酬总共才2385元,原告提出的50万元违约金明显过高。
小薇的代理人同时认为,“禁止劳动者于公司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公司有业务竞争的公司”属于竞业禁止,而不是保密义务。本合同中未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且原告也未实际支付该补偿金,因此以违反保密义务为由索赔3万元违约金无依据。
当天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休庭,择日再判。
小薇说,据她了解,也有很多主播没有按照合同规定完成直播任务或者提前离职,但公司并未一一追究,没想到她遇到了这么较真的公司,“只怪自己当初没有看清楚条款,就签了。”其实,很多平台并不需要签合同也可以直播,小薇表示,以后再也不签合同了。
“签订合同应该审慎,除了主要条款,违约责任等条款千万不要忽视。”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帅芸律师介绍说,从小薇和公司签订的合同来看,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对等,属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小薇是有权拒绝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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