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放开那三国2》遭侵权?巴别时代向北京幻方朗睿等三家公司索赔250万
导语:基于争议焦点一的分析,涉案手游中8个战将形象的独创性体现在头饰(头盔)、盔甲、武器部分,故本院将结合涉案手游中8个战将形象与被诉手游中对应的22个战将形象的头饰(头盔)、盔甲、武器部分进行对比分析。 本案 基于争议焦点一的分析,涉案手游中8个战将形象的独创性体现在头饰(头盔)、盔甲、武器部分,故本院将结合涉案手游中8个战将形象与被诉手游中对应的22个战将形象的头饰(头盔)、盔甲、武器部分进行对比分析。 本案中,根据(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9884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和(2017)京长安内经证字第49882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分别所载的战将形象,可知涉案手游中8个战将形象与被诉手游中对应的22个战将形象在头饰(头盔)、盔甲、武器部分的形状、颜色、图案、造型均有差异,且在面部的五官表情、体型方面亦有不同,并未构成相同或达到实质性相似的程度。 因此,被诉手游中的22个战将形象并未使用涉案手游中8个战将形象的独创性表达。 三被告关于涉案两款手游的战将形象在面部形象、武器、服饰、色彩方面完全不同,且该等差异程度已经达到美术作品所要求的基本创作高度,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巴别时代主张停止复制、发行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被诉手游中与涉案手游8个战将形象相同的22个战将形象,并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被诉手游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四 由于被诉手游中的22个战将形象与涉案手游中的8个战将形象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因此三被告的涉案行为亦不构成侵害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巴别时代关于三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海南巴别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巴别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海南巴别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巴别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来源:游戏微讯 (编辑:二游网_173173游戏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